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
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支持我市共有产权住房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及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我市现就《大连市共有产权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两种渠道,在年12月2日之前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暂行规定》明确,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首次购买共有产权份额时,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后续购买增持产权份额时,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办理商业贷款的,在签订购房合同满5年且取得完全产权后,可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此外,共有产权住房购房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满足《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计算贷款额度时,自筹资金比例不低于购房人首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份额所对应的房款额的30%,但总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反馈意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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