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社保年

一、政策出台背景

按照《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14号)要求,我市自年7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由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并按社会保险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进行调整。

二、政策主要内容

依据大连市统计局和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有关数据测算得出年度我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元/月。据此确定,社保年度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元/月为上限基数、以元/月为下限基数。无法认定工资总额的用人单位,以元/月作为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元/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无上月缴费基数的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元/月作为趸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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