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年11月社保费征期的通知

各区、市(县)税务局,各税务局直属单位,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医保局、市医保中心,各有关部门: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确保社保费款征纳工作平稳有序、维护缴费人切身利益,我市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年11月份社会保险费征期将延长至年12月征期结束。征期延长期间,免予征收滞纳金、利息。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延期缴费无法在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保结算医疗费用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缴纳11月医疗保险费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冲账报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连市医疗保障局

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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