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实施大连这些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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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年2月25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满票表决通过,并于3月31日经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满票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坚持前瞻性原则,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有针对性地制定了加重处罚条款,注重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条例》分为总则、控制吸烟场所、控制吸烟措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二十八条。

7月起这七类室外区域吸烟将属违法行为

为保障法规的权威性与严肃性,《条例》采取以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全面禁止吸烟为原则,允许餐饮服务、住宿休息服务和公共娱乐三类特定场所设置室内吸烟室的管控方式,兼顾、平衡不同群体的现实诉求,保证法规的可执行性。同时规定鼓励依法设置室内吸烟室的场所经营者、管理者自行关闭吸烟室,全面禁止吸烟。《条例》规定,下列场所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场所;

(二)妇幼保健机构、医院、医院以及主要为孕妇和儿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三)有观众座席、赛场区的体育和健身场馆;

(四)公共汽车、长途客车、出租汽车、地铁、火车、船舶、民用航空器等人群聚集的公共交通工具等候区;

(五)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六)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划定临时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

《条例》中明确,个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对吸烟行为享有“劝阻权”

为增强控制吸烟工作的社会参与性,《条例》赋予了单位和个人对吸烟行为的劝阻权,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劝阻和制止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市营商便民服务平台统一受理有关控制吸烟的咨询和投诉举报,并按照权限转交有关部门及时处理。《条例》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禁止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责任,包括:

1、建立控制吸烟的管理制度,开展控制吸烟工作的宣传教育;

2、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并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3、不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放置烟具;

4、对吸烟人员予以劝阻和制止。《条例》鼓励经营者、管理者依法采用烟雾报警、浓度监测、视频图像采集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管理。

为保证法规有效实施,从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出发,《条例》构建了完备的控制吸烟工作监督执法体系。此外,《条例》对履行控制吸烟监督执法职责部门的调查取证做出规范,为相关部门控制吸烟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提供法制保障。

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最高罚五万

未成年人是开展控烟工作的重点保护对象,为做好未成年人控制吸烟工作,《条例》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及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处理方式做出规定,明确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明显标识;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以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过罚相当为原则,重点突出了对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条款的加重处罚规定。其中规定,烟草制品销售者违规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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