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疫情期间大连公积金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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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意见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应对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保障作用,支持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解决困难、缓解压力,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辽住建〔〕1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按规定申请在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企业申请缓缴时,应提出缓缴及补缴方案。缓缴方案应由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明确双方是同时缓缴还是职工个人继续缴存。同时缓缴的,对职工个人部分应明确处理方式。补缴方案应包括补缴的具体时间和金额,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

三、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到账户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营业网点)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企业和职工受疫情影响情况认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结果等证明材料要适度从宽,可灵活运用信用承诺制,切实减轻企业和职工负担。

四、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年6月30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已报送的予以调整。

五、对于疫情期间申请时限期满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延长申请时限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六、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实施期满后,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可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大政办发〔〕84号)有关规定办理。

七、申请缓缴的企业要向职工做好解释,消除职工的忧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利用网站、媒体等方式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4月20日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出台阶段性、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纾解企业困难的决策部署,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3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了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了《通知》(辽住建〔〕16号),提出有关落实意见,并要求各市政府出台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具体办法。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会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住房公积金阶段支持性政策和措施,积极支持缴存企业和职工有效应对疫情、解决困难。

二、政策说明

(一)企业缓缴业务

1.申请范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2.缓缴期限:企业缓缴期限为年2月至年6月。当月已汇缴的可申请从次月开始缓缴至年6月。

3.申请材料:

(1)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2)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缓缴住房公积金民主决议。

企业暂不具备召开会议条件,无法提供民主决议的,可以提交情况说明,内容包括无法提供材料的原因、通过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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