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时相关政策规定及案例

欢迎扫描下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号)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

??(三)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

??(四)依法弥补亏损,确定清算所得;

??(五)计算并缴纳清算所得税;

??(六)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六、本通知自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二、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解读国税函〔〕号:企业清算所得税清算期和申报期予以明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规定对于企业清算所得税征收管理来讲,只是一个原则性规定,并没有规定如何确定企业清算期间和具体的申报缴纳时间。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号)中对清算期间有概括性的规定:清算期间指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但这样的规定在实务中很难把握。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年12月4日又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对企业清算所得税清算期和申报期予以明确。

文件主要明确了以下四个问题:

??一、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

???这里主要把握“整个”清算期间的概念。整个清算期间是指无论清算跨度长短、中间是否停顿或出现其他情况都应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也就是无论实际清算期是长于12个月还是短于12个月都要视为一个纳税年度,以该期间为基准计算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二、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也就是说企业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起15日内,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

??三、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但并没有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是否按照规定处罚。

??四、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也就是说如果实质进入清算期,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则不视同进入清算期,企业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

????????申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报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

  ?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doc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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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清算期间”: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的期间。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二)行次说明

??1.第1行“资产处置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扣除其计税基础后确认的资产处置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负债清偿损益”:填报纳税人全部负债按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后确认的负债清偿所得或损失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4.第4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5.第5行“其他所得或支出”: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所得或发生的其他支出。其中,其他支出以“-”号(负数)填列。

?6.第6行“清算所得”: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

?7.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收入。

?8.第8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

?9.第9行“其他免税所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取得的按税收规定免税的所得。

??10.第10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纳税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11.第11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6-7-8-9-10行。本行按照上述顺序计算结果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

??12.第12行“税率”: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25%。

??13.第13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12行。

??14.第14行“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准予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15行“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境外所得应在境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6.第16行“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3-14+15行。

??17.第17行“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因以前纳税年度损益调整、汇算清缴多缴、欠税等在清算期间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其中,应退企业所得税额以“-”号(负数)填列。

?18.第18行“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金额=本表第16+17行。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行=附表一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的总计数。

2.第2行=附表二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的总计数。

3.第6行=本表第1+2-3-4+5行。

4.第11行=本表第6-7-8-9-10行。

5.第13行=本表第11×12行。

6.第16行=本表第13-14+15行。

7.第18行=本表第16+17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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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资产处置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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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资产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资产计税基础的金额,即取得资产时确定的计税基础减除在清算开始日以前纳税年度内按照税收规定已在税前扣除折旧、摊销、准备金等的余额。

?4.“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的金额。

??5.“资产处置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其计税基础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资产处置损益(4)”列=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计税基础(2)”列

2.第32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31行总计。

3.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31行总计。

4.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第1+…+31行总计。

5.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32行“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3)”列总计-本表第32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资产处置损益(4)”列第1+…+31行总计。

6.第32行“资产处置损益(4)”列总计=主表第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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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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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标有#行次由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其他行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均填报。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外的纳税人,按照本表的行次内容根据其负债情况分析填报。

??2.“账面价值(1)”列: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账面价值的金额。

?3.“计税基础(2)”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确定的清算开始日的各项负债计税基础的金额,即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收规定予以扣除金额的余额。

??4.“清偿金额(3)”列: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各项负债的清偿金额。

??5.“负债清偿损益(4)”列:填报纳税人各项负债计税基础减除其清偿金额的余额。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负债清偿损益(4)”列=本表“计税基础(2)”列-“清偿金额(3)”列

2.第23行“账面价值(1)”列总计=本表“账面价值(1)”列第1+…+22行总计。

3.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计税基础(2)”列第1+…+22行总计。

4.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清偿金额(3)”列第1+…+22行总计。

5.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4)”列总计=本表第23行“计税基础(2)”列总计-本表第23行“清偿金额(3)”列总计=本表“负债清偿损益(4)”列第1+…+22行总计。

6.第23行“负债清偿损益”列总计=主表第2行。

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明细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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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按税收规定进行清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

二、填报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计算填报。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金额。

??2.第2行“清算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与清算业务有关的费用支出,包括清算组组成人员的报酬,清算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评估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算过程中支付的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及公告费用,以及为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支付的其他费用。

??3.第3行“职工工资”: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职工工资。

??4.第4行“社会保险费用”: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欠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5.第5行“法定补偿金”: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的法定补偿金。

??6.第6行“清算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7.第7行“清算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应缴的清算企业所得税金额。

??8.第8行“以前年度欠税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欠缴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9.第9行“其他债务”:填报纳税人清算过程中偿还的其他债务。

??10.第10行“剩余财产”:填报纳税人全部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费、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和企业其他债务后的余额。

??11.第11行“其中:累计盈余公积”: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从净利润提取的盈余公积金额。

??12.第12行“其中:累计未分配利润”:填报纳税人截止开始分配剩余财产时累计的未分配利润金额。

??13.第13-17行“股东名称”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名称。

??14.第13-17行“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持有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

??15.第13-17行“投资额”列:填报清算企业各股东向清算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总额。

??16.第13-17行“分配的财产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照其持有的清算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比例分得的财产金额。

??17.第13-17行“其中确认为股息金额”列:填报清算企业的各股东从清算企业剩余财产分得财产中,相当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照其持有清算企业权益性投资比例计算确认的部分。清算企业的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股东不填此列。

四、表内及表间关系

1.第10行=本表第1-2-…-9行。

2.第2行=主表第3行。

3.第6行=主表第4行。

4.第7行=主表第16行。

附案例:

01,什么是清算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60号)的规定:

???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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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什么情况下要进行税务登记注销?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况应进行税务登记的注销: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安装、装配、勘探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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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什么情况下要清算所得税?

??对于在第二点所述的第1、2种情况下,注销税务登记是否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财税〔〕60号文件第二条进行了明确: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企业解散。合资、合作、联营企业在经营期满后,不再继续经营而解散;合作企业的一方或多方违反合同、章程而提前终止合作关系解散的。

??2、企业破产。企业资不抵债,按《破产法》进行清算的。

??3、其他原因清算。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损失,无法经营下去,应进行清算;企业因违法经营,造成环境污染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被停业、撤销,应当进行清算的。

???企业重组中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依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59号)规定,主要包括以下4种类型:

??1、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

??2、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

??3、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4、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

04,什么情况下不用清算所得税?

???出现以下两种情形时,注销前不需要进行清算所得税:

??1、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而进行税务登记注销时,一般是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除企业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其他仅涉及企业登记注册地在中国境内转移的,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

??2、企业发生的除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也不需要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比如企业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清算。

参考政策:

??1,参考《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环节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年第19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企业清算所得应按照税法规定的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十八、关于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适用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企业清算期间,停止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清算所得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一、案??例

??某商贸企业由A公司和B个人于年1月共同出资成立,注册资本万,A公司和B个人各占50%;年12月1日停止经营,开始注销清算,于年4月30清算结束。

??年12月1日资产的计税基础万元,负债的计税基础50万元,实收资本万元,盈余公积5万元,未分配利润45万元,可弥补亏损0.9万元。该企业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万元,债务清理实际偿还45万元。企业的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1万元,清算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0.5万元,支付职工法定补偿金0.6万元。

(一)程序

1、请问该企业应如何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应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即年3月1日以前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应于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清算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即年5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结清税款。

3、企业进入清算期,但没有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应如何申报?

??如果实质进入清算期,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则不视同进入清算期,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

4、若该企业年5月16日报送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且有清算税款应如何处理?

???应按滞纳税款的万分之五加收1日的滞纳金。?

5、企业如何填写清算申报表的清算期间?

??填报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终止之日至办理完毕清算事务之日止,即年12月1日至年4月30日。

(二)计算

??1、该企业清算所得为()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万元

??解: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债务清偿损益-可弥补亏损

清算所得=--1-0.5+5-0.9=12.6万元,应交企业所得税3.15万元。

?2、清算企业能够向投资人分配的剩余资产是()万元

??可供分配的剩余资产=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

??剩余资产=-1-0.6-0.5-3.15-45=.75万元。

清算所得与剩余资产的区别:

??清算所得是清算企业应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减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理解:工资等已包含在成本费用中,所以不减。

???剩余资产是可以向股东分配的实际资产,它不考虑:资产、债务的原计税基础和弥补亏损,要减去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和清算所得税。理解:资产可变现价值减去清算中付出的货币资金。

??3、A公司分回财产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解: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的资产应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A公司分回财产=.75*50%=79.88万元

应确认为股息所得=50*50%=25万元,法人股东免征企业所得税;

??股东A公司的投资转让所得=分回的剩余资产-股息所得-投资成本=79.88-25-50=4.88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1.22万元。

??4、B个人分回财产要缴纳多少所得税?

??B分回财产=.75*50%=79.88万元

??股息所得=50*50%=25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25*20%=5万元;

??投资转让所得=79.88-25-50=4.88万元,应纳个人所得税4.88*20%=0.98万元;

??共计应纳个人所得税=5+0.98=5.98万元。

二、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含的公式

(一)清算所得税的计算

?1、应补(退)所得税额=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以前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

??2、境内外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

?3、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5%

?4、应纳税所得额=清算所得-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其他免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5、清算所得=资产处置损益+负债清偿损益-清算费用-清算税金及附加+其他所得或支出

(二)剩余财产的计算

??剩余财产=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税金及附加-清算所得税额-以前年度欠税额-其他债务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税总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

  (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

  (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

  (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

  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

  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

  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

  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年10月1日起执行。

?

???????????????国家税务总局

??????????????????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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