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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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房金管发〔〕4号

第一条为支持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大连的住房需求,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是指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经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缴存地中心)协助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大连中心)核实职工缴存、贷款等相关情况,并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以下简称《缴存使用证明》),向大连中心申请办理的贷款。

第三条贷款业务由大连中心及其委托银行办理。

大连中心各办事处负责贷款的受理、审核、发放、回收、变更及贷后管理,委托银行负责贷款的金融配套业务。

第四条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除应具备《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应满足未使用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条件。

异地缴存职工可以与本地缴存职工在大连中心共同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第五条缴存地中心应向大连中心出具职工《缴存使用证明》,缴存地中心下属分中心、管理部(含分理处、办事处等,下同)出具《缴存使用证明》的,应具有缴存地中心出具的授权书。

缴存地中心应协助大连中心核实《缴存使用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配合大连中心开展贷款催收工作,划扣贷款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欠款。

第六条大连中心应与缴存地中心核实《缴存使用证明》是否真实准确,并记录核实情况。

第七条其他未尽事宜依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发〔〕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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