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贷案追踪大连农商行一审胜诉判决被撤销

大连中院一纸裁定书推翻了此前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天瑞恒信偿还大连农商行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上海怡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怡安能源)等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大连农商行享有担保方所用的多处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等的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重审。

根据澎湃新闻此前获得的一张盖有大连农商行营业部鲜章的“大连农商银行借款凭证(单位)”借方凭证联复印件以及大连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乔伟与吴倩间的通话录音,上述万元贷款实为大连农商行在倒贷过程中新增加的贷款,并且是用于偿还旧贷的利息。

7月12日,吴倩收到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大连中院)的二审裁定书。大连中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向上海欧胜科技有限公司、申甘甘、申文锋、吴倩、苗林、吴得成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时,未实际有效送达。原审法院在未查询及穷尽直接送达手段,即直接公告送达,违反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法定条件,其缺席审判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法律规定,应将本案发回重审为宜。

另外,大连中院还表示,本案二审诉讼中,上诉人上海怡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新提交了七组证据,本案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应对前述证据与本案是否具有关联关系一并作出认定。

大连中院最终裁定,撤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上海怡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元,予以退回。

在此之前,大连农商行营业部以天瑞恒信到期不偿还借款万元及利息为由,将天瑞恒信告上法庭,还要求怡安能源等担保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要求享有担保方所用的多处房产的优先受偿权等。

在一审中,所有被告无一人到庭。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表示,所有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一审法院最终支持大连农商行营业部的诉求。

不过,长期在海外居住的吴倩直到一审判决宣判数月后才得知相关诉讼。在与律师调查后发现,其丈夫申文锋设立了多家关联公司、虚构交易合同及票据、私刻“萝卜章”,以骗取银行贷款。在贷款到期后,通过大连农商行董事长的关系,申文锋再从银行获得贷款以贷还贷,并将新增加的贷款归还银行此前利息。

在向银行借新还旧的同时,申文锋还哄骗长期在国外的妻子吴倩及岳父母,将多人名下的房产等做抵押担保。最终,部分抵押资产已经或即将被银行拍卖,作为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的妻子或岳父母成为实际债务人,申文锋则不知所踪。

其实,此次案件中的疑点不仅仅包括法院送达手段,从多份相关银行、税务部门出具的原始贷款材料复印件、税务资料等显示,在首次贷款中已存在多项违法违规之处。

在此案二审时,怡安公司方面也提交了多项新证据,包括乔伟与吴倩的通话录音、泰德公司在大连农商行的账户流水信息、大连银保监局信访事项处理告知书等。

在向大连中院提交的认证意见中,大连农商行营业部表示,对上诉人怡安公司当庭提交的录音证据,经当事人认证:1.对本次提供的录音通话资料真实性不持异议,但通话内容出于清收策略,不完全与客观事实一致,有些内容也完全超出叙述人的职权范围。2.该录音内容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但值得注意的是,大连农商行营业部在此前一起与此案类似案件(案)的二审上提出的认证意见则指出:1.录音截取的为通话的部分内容,不完整;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2.该录音与本案无关系。

相比之下,怡安公司在案二审时仅提交了一份吴倩与乔伟的通话录音,而在此次二审中则提交了多份通话录音,其中便包括案提交的同一个通话录音。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两起案件中,作为抵押物的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某处的房产,两次评估价竟然相差近2亿元。其中,案的估值为.万元,此次案的估值则为万元。

对于这一近2亿元的估值差,大连农商行营业部总经理乔伟在多次劝说吴倩放弃上诉并将权利委托给银行介绍的大连律师时透露,大连农商行会故意将被抵押的上海市徐汇区建国西路某处的房屋评估价值抬高,银行会倒过来算房屋价值,目的是为了覆盖泰德公司在大连农商行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未来诉讼阶段可能增加的利息和罚息,使得最终拍卖金额要远远高于市场价格,从而导致流拍。

乔伟在录音中表示,第一次流拍后,银行会只会略微降价,使得房屋最终无法拍卖成功。两次流拍之后,房屋就过户到银行名下。对银行而言,贷款本金和利息可以全部抵偿,案子可以了结。后期,银行可以委托申文锋的亲戚朋友管理该房屋,房屋仍旧由申文锋一家使用。银行再卖该房屋存在空档期,申文锋可以利用该空档期寻找其他途径将房屋买回。

(本文所涉及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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