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甲明在接受记者采
就此,记者在查询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十二条和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办法第四十五条中发现,两条规定是相同的,都表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听到电业部门的说法,杨女士就与物业取得联系,可物业却表示,他们依据相关的物业条例,楼内电线应由电业部门维修
两部门都以国家颁布法律为依据
住在该楼的杨女士告诉记者,楼里的电是在1日深夜11时30分左右停的杨女士说,当晚正好下大暴雨,她以为停电是和下雨有关次日上午,大连地方税务局官网她向电业部门询问维修的问题时,对方表示还正在检查,下午时她再询问,电业部门称,维修人员检查后发现,外线是完全正常的,停电是因为楼内电线坏了造成的,这种情况是由产权单位负责维修的
本报记者赵卓
就此,记者与辖区物业的王经理取得联系王经理告诉记者,在国家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大连市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办法中都明确规定,供电部门应承担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所以,现在楼内的问题就应该由电业部门负责维修
《供电营业规则》确定维修主体更有说服力
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甲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以供电接户线用户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确定责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供电单位应依法承大连市交通地图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责任,二者存在一定冲突,但因供电设施的维护应按产权归属予以确定,而目前仅有《供电营业规则》对供电设施的归属作出了明确界定,故适用《供电营业规则》确定维修主体更有说服力
这几天,住在中山区山峦北巷9号楼和11号楼的48户业主遭老罪了,楼里停电至今已有两天,可何时能解决问题还不得而知电业部门的维修人员检查后称是楼内电线出了问题,应由产权单位维修,而物业表示,应由电业部门维修”
同样都是国家颁布的法律,同样都有法可依,48户停电问题到底该由谁来修?采访中,电业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电业部门所依据的法律确实与《物业管理条例》有冲突
随后,记者与大连市电业局客服取得联系,工作人员表示,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该楼确实是楼内电线出了问题,他们无法维修,他们所依据的是《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电业法》,根据这两项法条,1996年10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了《供电营业规则》,在规则的第47条中明确规定了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工作人员表示,根据规定,像山峦北巷所遇到的情况,电业部门就只维修外线,楼内的线路由产权单位维修
刘律师指出,以前,自来水维修也会出现产权不明的情况,自去年5月1日起施行的《大连市供水用水条例》就已经明确将责任划分,采用以表作为维修责任划分的依据,即表前归用户、表后归企业,这个标准简单易行,建议供电企业等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规定,以有效维护公众利益
48户停电两天无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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