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丨即日起,大连市民举报这6类交通违
大连新青年今天下午从大连交警部门获悉:为深入推进全市交通环境“亮化”百日行动,切实调动广大市民群众参与、监督城市交通管理的积极性、主动性,着力构建社会共建共治共管的城市道路交通治理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即日起至年2月28日止,大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坚持“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原则,对我市中心城区(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部分交通违法行为实施有奖举报,并给予严厉查处和打击。
举报违法行为的类型及奖励标准
(一)对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等车辆(不包括公共汽车)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以上的,每起奖励元;对被举报的违法行为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起将对举报人追加奖励元。
(二)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网上未登记的号牌(含临牌)以及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在道路行驶行为的,每起奖励举报人元。
(三)对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的,每起奖励举报人元。
(四)对擅自改变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外形或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每起奖励举报人50元。
(五)对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双黄线掉头、在禁止掉头的路口掉头的,每起奖励举报人30元。
(六)对机动车实线并道、车窗抛物、不礼让行人、以及行人跨越护栏的,每起奖励举报人20元。
举报方式、责任及受理程序
举报方式:对能发送违法证据照片或视频资料的机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双黄线掉头、在禁止掉头的路口掉头的,以及对机动车实线并道、车窗抛物、不礼让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举报人可通过大连交警 举报责任:举报人进行违法举报时,除应实名举报,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外,举报交通违法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通过平台举报,涉及图片类的,应当提供2--4张照片,并能够有效证明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基本事实(违法车辆类型、车牌号码、外观特征、违法行为、违法地点、违法日期及时间)等信息,且上传的举报照片必须叠加日期和时间;涉及视频类的,提供证明机动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视频资料应不少于10秒且不大于10M,并应完整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的全过程,记录移动中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过程的视频,车辆运行轨迹应当有一定位移,且举报视频必须叠加日期和时间。举报人应自拍摄交通违法行为图片或视频证据之日起三日内,将相关取证材料举报上传至大连交警
2.通过电话举报提供线索的,举报人须准确反映举报交通违法的基本事实,特别是时间、地点以及车辆号牌等要素,并配合交警部门就相关举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3.在进行违法行为取证时,举报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取证操作。不得采取违法行为、危险方法或在无取证条件下强行抓拍收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凡因取证举报人自身原因造成本人或他人,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凡经认定,举报人故意提供虚假举报线索或威胁、敲诈涉嫌违法的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涉及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受理程序:对市民通过“大连交警 注意事项:对通过 奖励规定
(一)涉及同一举报人时,每天奖励限额不超过元,每月奖励限额不超过0元。举报人自愿接受其他奖励办法(服务)的,具体奖励标准和内容由交警部门陆续公布提供。认证举报的时间以举报的交通违法发生时间和电话举报时间节点为准。
(二)对多人举报同一机动车同一时间、地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不重复奖励;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机动车违法行为的,视为一次举报,奖励由第一署名人领取。
(三)凡经认定,对超过法定举报时效的、举报人未提供真实身份的、举报信息证据规格不合格的、违法举报不属实或证据不足的、依法履行职责直接从事交通管理的执法人员、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按照《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以套取奖金牟取利益为目的采取不正当方式进行举报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其他不适用的情形,一律视为无效举报,不予奖励。
交警部门表示,将严格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等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于因泄密而导致举报人及家属遭受打击报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单位、责任领导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群众踊跃参与,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广泛营造交通环境共管共建共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努力推动城市文明交通建设,为大连文明城市争光添彩。
大连交警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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