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8号D大学校园网基础

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8号:D大学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

经营年限/评审因素/供应商库/资格条件/前置审查/恶意串通/综合评分法

案例要点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将供应商经营年限作为评审因素。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审查阶段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不得通过设置供应商库等形式进行前置审查。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外,财政部门可以依据合理怀疑进行调查,在仅有孤立的间接证据且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为恶意串通。

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的,应当保留各成员的评分,不得采用类似“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等方法计算得分。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号)

基本案情

采购人D大学就“D大学校园网基础设施改造更新工程项目”(以下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年6月30日,采购人D大学发布招标公告,后组织了开标、评标工作。同日,采购人D大学发布中标公告,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9月12日,财政部收到采购人D大学的举报材料。采购人D大学反映:1.招标文件关于“交换机生产厂商通过CMMI4级(或以上)国内认证且时间不少于3年”的评分设置不合理。2.个别评审专家涉嫌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部分评审专家涉嫌泄露评审细节。3.相关供应商C公司与M公司在采购人D大学供应商库中注册时所留邮箱相同,且M公司投标文件内容简单,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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