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口区关于开展年第一季度大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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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口区关于开展年第一季度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年第一季度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大人社发〔〕97号),现就开展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发放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津贴发放标准根据《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激励实施细则》(大委办发〔〕19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大人才办发〔〕13号)有关规定,对已在连全职工作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分别给予每人每月元、元、元津贴。
二、津贴发放范围及条件1.由市人才办认定的我市年第1至第8批、年第1至第5批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由市人才办备案的我市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为本次津贴审核发放范围。
2.首次发放津贴的人才,按照其认定高层次人才所依据的荣誉、奖项取得的时间,据实发放至年第一季度津贴,其中在年4月份(含)之前取得的,自年5月份起享受津贴;年5月份(含)之后取得的,自取得荣誉的下个月起享受津贴。
续发津贴的人才,据实发放年第一季度津贴。本地晋升的人才,按照其晋升所依据的荣誉、奖项取得的时间,自取得荣誉的当月起,按晋升后的层次标准据实发放年第一季度津贴;本通知印发之前已按原标准发放津贴的部分,补发原标准与新标准的差额。3.人才在年5月份之后因离连或退休等情形离岗的,自离岗下个月起,停发津贴。高层次人才(院士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企事业单位延退延聘手续的,可继续享受本次高层次人才津贴。4.人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流动且继续符合高层次人才认定条件的,由原认定单位、用人单位报市人才办备案后,在新单位发放高层次人才津贴。5.《实施细则》印发(年4月22日)后,新引进的享受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家费待遇的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已享受城市发展紧缺人才薪酬补贴、高端高技能人才薪酬补贴、企业骨干技术技能人才薪酬补贴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等情形认定为我市本地全职高层次人才,不在本次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发放范围。三、工作程序用人单位核查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身份信息及在连在岗情况。对首次发放津贴和本地晋升的高层次人才,要同时确认其认定(或晋升)所依据的荣誉(奖项、称号、职务等)取得的时间,据实填写《大连市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汇总表》相关内容,并按时报送。四、需提供的材料1.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1),首次发放津贴人才、续发津贴人才、本地晋升人才,3项需分别填报。2.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发放汇总表(附件2)。3.关于大连市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审核发放的承诺书(附件3)。4.所在单位社会信用代码和法人身份信息(附件4)。5.人才认定佐证材料电子版(每人单独一个PDF格式文件,以“所在单位+认定层次+姓名”命名)包含人才认定所依据的荣誉、奖项扫描件,年4月至今在连缴纳社保明细。已提交过相关佐证材料且已领取人才津贴的无需提供。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电子版,发送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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