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服务篇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委发〔〕34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室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5+22"人才政策的几个具体问题〉及31个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发〔〕19号)精神,深化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以用人单位为主体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是指《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中所列的尖端人才、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和青年才俊。

第三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坚持德才兼备、公平公正、动态管理、权责统一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人才,可申请高层次人才认定:

(一)符合《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所列标准;

(二)在连全职工作或在连创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三)与在连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聘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合同,一般应在连缴纳社会保险;

(四)在生产科研一线从事创新创业工作;

(五)引进尖端人才年龄不超过70周岁,领军人才不超过55周岁,高端人才不超过50周岁,青年才俊不超过45周岁,以引进时实际年龄为准;本地高层次人才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办理退休手续;

(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已办理企事业单位延退延聘手续。

第五条按照人才来连全职工作时间,可分别认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本地高层次人才。大委办发〔〕19号文件出台实施(年4月22日)后来连的,可申请认定为引进高层次人才,出台实施之前已全职在连工作的,可申请认定为本地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时间,一般以引进后在连缴纳社保时间为准。在连申报并入选国家海外人才引进计划、中科院专项人才计划等项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时间以入选时间为准。

第三章认定权限与程序

第七条认定权限

(一)用人单位自主认定。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发布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单位名单,并动态调整。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单位,负责本单位高层次人才认定。

(二)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所属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市教育局负责所属公办学校的高层次人才认定;市国资委负责所属国有企业的高层次人才认定。

(三)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属地认定。上述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组织相关部门认定。

第八条用人单位自主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用人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对照《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填报《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公示。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单位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本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认定意见并向申报人反馈。用人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要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对照《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填报《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证明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三)审核公示。行业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部门党委(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行业主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要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属地认定程序

(一)个人申报。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认定申请,对照《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填报《大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单位推荐。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中提出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连同证明材料报送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

(三)审核公示。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对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召开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党委(党工委)会议研究审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在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备案。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市县(开放先导区)出具认定意见并向推荐单位和申报人反馈。区市县(开放先导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季度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名单及相关要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待遇落实

第十一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分别于每季度首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名单转送相关部门落实相应的服务保障待遇。

(一)安家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接到人才认定名单后,于5个工作日内核准相关信息,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资金审核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二)人才落户。对于高层次人才提出的落户申请,由市公安局于3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子女入学。对于高层次人才提出的子女入学申请,经人才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需求名单,转市教育局办理。市教育局于5个工作日内,统筹分配人才子女入学。

(四)医疗保健。市卫生健康委接到尖端人才及领军人才认定名单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放医疗特诊证等工作。

(五)配偶就业。对于高层次人才提出的配偶就业申请,经人才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办理。

(六)本地高层次人才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接到本地高层次人才认定名单后,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市财政局于7个工作日内,办结资金审核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人才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季度将津贴发放至人才个人账户。

(七)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资助。对于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由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人才认定,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组织开展审核评估工作并发放资助资金。

第五章管理监督

第十二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市人才动态管理信息库,实行“有进有退”动态管理。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离连、离职、退休的,由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范围内正常流动且符合第四条认定条件的,不再进行重新认定,可在新用人单位继续享受相应政策待遇,由原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及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高层次人才认定有效期为5年,5年到期后应根据同期的《大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按规定重新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事前做好政策解读和业务培训,事中加强跟踪指导,事后及时备案,每年开展一次集中督导检查,随时开展抽查。

第十六条申报个人或已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并停止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无正当理由未履行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

(二)违反规定出国(境)逾期不归的;

(三)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认定资格的;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或党纪政务处分的;

(七)其他需要取消认定资格或撤销原认定结果的情形。

对于出现第(三)(四)项情形的,永久取消认定资格,列入人才认定黑名单,责成在单位内部予以通报,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高层次人才认定过程中,相关单位及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

(一)协助申报人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二)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审核把关不严不实、工作程序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三)具有自主认定权限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未及时报送高层次人才流动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高层次人才认定后,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及时落实相关政策待遇。对履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导致政策待遇未能及时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限期内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对相关部门和人员严肃问责,处理结果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大连市首批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名单

一、区市县(开放先导区)

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普兰店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金普新区、高新区、长兴岛经济区

二、行业主管部门

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

三、用人单位

大连理工大学、中科院大连化物所、大连海事大学、大连民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师范大学、大连医科大学、大连交通大学、大连工业大学、大连海洋大学、大连外国语大学、大连大学、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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