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一房地产公司员工出售个人信息被判缓刑
庭审视频截图
日前,大连甘井子区法院判决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年出生的明某瑶(女),系大连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其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余条。同时,在大连从事装修业务的黑龙江人张某,向他人提供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近条。明某瑶和张某均被判刑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
年3月至年9月期间,被告人张鑫为拓展其装修业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向刘某发送公民信息条、向王某发送公民信息条,共计发送条公民信息。非法获取袁某向其发送的公民信息条、非法获取王某向其发送的公民信息条,非法获取明某瑶向其出售的公民信息条,共计非法获取公民信息条。
被告人明某瑶利用其在某某房地产公司工作的便利,以元的价格向张鑫出售公民信息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明某瑶主动缴纳违法所得元。
大连甘井子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明某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隐私权,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从轻处罚。经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张某、明某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认为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判决被告人明某瑶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庭审视频截图
早在年8月,大连西岗区法院也审理判决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三名员工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并收取好处费被判刑。
被告人曲某某、石某、程某均系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员工,利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的职务便利,在大连市西岗区工作单位内等处,于年1月至年7月期间相互请托或者接受他人请托,非法向被告人王某等多人提供公民个人财产信息。
经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网安大队勘验,曲某某非法向王某、“宋某某朋友”和“王某某”提供他人财产信息条,收取好处费元;石某非法向“A.老乔”、“邵某”、“乾顺章某”和“恒丰刘某”提供他人财产信息条,收取好处费元;程某非法向“中介诗文”和张某提供他人财产信息条,收取好处费元;王某通过曲某某非法获取他人财产信息条,给予曲某某好处费元。
西岗区法院判决被告人曲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已预缴);被告人石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已预缴);被告人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已预缴);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已预缴);被告人曲某某、石某、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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