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公司股权律师五千万被抽逃资金追回诉讼

还记得年1月7日在黑龙江省高院开庭的情景,记得对方三位踌躇满志的当地律师,其中一位女律师傲慢、狂妄甚至粗俗的态度。还记得,当我发表代理意见时法官注视我时复杂的眼神。

今天,重温当时的法庭发言稿,仍然感觉自己说得真好!

各位法官: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完成出资的股东怎样才能把在公司的出资拿回去?这是几乎困扰了所有股东的问题。在年12月,这个问题也同样困扰了本案的八名被上诉人。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我们当然知道公司股东要想拿回出资,只能通过股份转让、依法减资或者对公司进行清算解散的方式。但是,在年的12月份,本案的八名被上诉人显然没有找到正确的方法。他们错误地认为只要虚构一个交易、编造一个理由,把万元出资从中融汇金的账户转移到另一个公司的账户就可以了。在他们看来那是何等的简单、方便、易行。这是他们犯下的第一个错误。他们也许真的不知道《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他们当然也不知道公司资本恒定的原则。但是无论他们知与无知,他们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这种行为有一个专门的名词叫做:抽逃出资!

他们天真地认为只要把股份转让给他人,抽逃出资的行为就不会被追究了,他们应该承担的出资义务就会当然的转移给受让股份的股东。这是他们犯下的第二个错误,甚至在今天的庭审中他们还抱着这样的幻想。因此,我们不得不再次给他们普及一下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住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下面本代理人将对八名被告行为的性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一审法院判决的谬误做详细分析……

庭审后,通行的张总对我说,刘律师,你表现得真好,可是这个案子太难了。

是的,从年开始诉讼,到一审被判决败诉,到二审开庭,其中经历了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刑拘,被判刑十七年徒刑,也经历了新冠疫情的肆虐,今天我们终于等到了二审结果。

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这已经是我们能期待到的最好的结果。我和法官通了电话,向她表示感谢。她解释了为什么没有直接改判我们胜诉,又提示我发回重审要注意哪些问题。

历尽坎坷,我们终于取得了阶段性胜利,对于最终的结果,我有必胜的信心!

现在,已经不是那个寒冷的冬天,春天已经到来!



转载请注明:http://www.dalianshizx.com/dlls/15221.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