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惨烈车祸货车路口抢行撞上摩托车致两人
在没有安装信号灯的交通路口,应该遵从“辅路让主路”的通行规则。然而在实际交通情形中,一些机动车驾驶员忽视交通规则,为了抢一点时间,争路抢行,往往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交通事故。
在辽宁庄河就发生了一起惨烈车祸,司机宋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轻型货车,在一处公路道口抢行,结果撞了一辆摩托车,导致摩托车上两人死亡。在多方筹钱赔偿了死者家属后,宋某获得谅解,并因为交通肇事罪被判缓刑。年3月16日,法院披露了此案详情。
50岁的宋某家住辽宁庄河市。宋某有辆轻型栏板货车,但是长期未经检验,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已经属于不能上路的车辆。但宋某心存侥幸心理,仍然驾车外出,这也给后来的车祸埋下了伏笔。
案发当日12时10分许,宋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沿隋船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丹东线路口处时,未停车让行,越单实线横过道路,与姚某某沿丹东线由东向西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
姚某某的摩托车后座还坐着乔某某,摩托车被撞后直接侧翻,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姚某某、乔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姚某某系机动车肇事致颅脑损伤死亡;乔某某符合此次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肾挫伤,最后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及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经大连市花园口分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姚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乔某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宋某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亡羊补牢为时未晚,他与乔某某家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庄河市法院一审此案认为,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且未经检验的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法院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姚某某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37元。
宋某不服上诉。为了获得缓刑机会,他又多方筹钱,赔偿了姚某某家属的损失27万元,也获得了谅解。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这一情节,终审改判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交通安全,重于泰山。为了确保安全,司机一定要牢记“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铁律,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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