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律师办案感念六一个工伤员工的陈述
前几天,有个工伤职工咨询我一件事情,让我有所感慨。
他说,他工伤十级,离职时向单位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单位拒绝支付。后他申请了劳动仲裁,结果仲裁开庭时单位拿出了他亲笔签字的收条,证明他已经收到了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系现金支付。而他说,收条上面的签字确实是他签的,但内容不是他写的,而且最关键的是,他并没有收到单位给的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收条是什么时候、怎么签字的,他完全没有印象。他说,单位有时让他签很多字,他也不知道什么东西,让签字就签了。结果劳动仲裁裁决他败诉。
如果他说的事情属实的话,那他就是让单位给坑了。现实中这种随便签字的情况不少。劳动者也不太懂,单位让签就签了。劳动仲裁的败诉让这位劳动者有些气馁,对未来的法院诉讼结果产生了担心。
其实在我看来,真的就是真的,假的永远是假的。就怕不下功夫不深入去查,只要深入核查,假的想以假乱真还是很难的。比如说本案中,不是单位拿出一张收条、自称给的是现金就可以说明事情真相的。要知道,这是单位,是公司,是有财务账目的,是有公司银行账户的,是有账户银行流水的,所有进出账都是要有记载的,而且记载要跟银行流水相对应的。你单位说给劳动者支付了至少数万元的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公司的财务账目和账户流水都是要相对应体现的,若是没有相应的财务账目和账户流水,这就说明是假的,公司根本没有出这笔钱。这里不单单要对收条的真实性与否进行审查,还要对实际上事实上公司是否出了这笔钱进行审查。在诉讼阶段,可以申请法院对该公司的财务账目进行保全,并调取该公司账户的银行流水。事实真相,即可浮出水面。
当然,除了财务账目和账户流水外,那张收条本身也具有很大问题。只有签字是该劳动者的,内容不是劳动者亲笔书写的,不论内容是打印的,还是其他人书写的,这都可以顺藤摸瓜拽出漏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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