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一次性收取租金怎么交税

案例:A公司将房产对外出租,双方签订3年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从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且一次性收取租金60万元。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因A公司签订的合同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对60万元租金,可以在年就全部租金缴税,也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即年、年、年分别确认租金收入20万元。

增值税

《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58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53号)第二条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A公司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应该在收到60万元的当天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实现。

打个比方,如果出租上述房产的不是A公司,而是自然人甲某,则可以对取得的60万租金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为1.67万,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甲某无需缴纳增值税税款。

房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90号)第七条规定:“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89号)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厦门市,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为按月缴纳,申报期限为次月的1日-15日。也有很多地方税务机关在实际执行中认为: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应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号)规定:“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但在实务中,有的地方政策执行口径不同。如《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租房屋房产税相关规定的公告》(大地税公告〔〕5号)规定:“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屋的次月起,按月缴纳房产税,

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在上述的例子中,A公司应当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缴纳印花税。

作者:李志远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欢迎转发

更多精彩长按

转载请注明:http://www.dalianshizx.com/dljt/9720.html

网站简介| 发布优势| 服务条款| 隐私保护| 广告合作| 网站地图| 版权申明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