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年第4号)部分事项调整如下:
一、将机动车燃油零售业纳入有奖发票试点行业范围。购买方(也称受票方)取得的陕西省范围内主行业为机动车燃油零售业(国标行业代码:)的销售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二、取消陕西省有奖发票二次开奖活动。开奖方式仅保留即时开奖一类,同时删除有关二次开奖相关内容。本通告发布前已经开展的二次开奖活动相关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年第4号,见附件)根据本通告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年2月13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规范发票开具和使用,现将我省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有奖发票试点范围
(一)行业范围
购买方(也称受票方,下同)取得的陕西省范围内主行业为以下行业的销售方(也称开票方,下同)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依法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普通发票”)可参与发票开奖:
1.建筑装饰和装修业(国标行业代码:);
2.机动车燃油零售业(国标行业代码:);
3.住宿业(国标行业代码:61);
4.餐饮业(国标行业代码:62);
5.物业管理(国标行业代码:);
6.房地产中介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
7.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
8.居民服务业(国标行业代码:80);
9.技能培训、教育辅助及其他教育业(国标行业代码:);
10.娱乐业(国标行业代码:90)。
(二)不得参与开奖的发票
购买方取得上述试点行业销售方开具的普通发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开奖:
1.票面金额为负数的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2.代开的普通发票;
3.票面有“收购”字样的普通发票;
4.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5.自开票之日起已超过天未扫码验证的发票;
6.票面金额小于20元(不含税)的发票。
二、开奖方式
有奖发票实行即时开奖。购买方取得普通发票后,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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