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股权纠纷律师股权转让纠纷起诉状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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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海洋,男,汉族,年11月16日生,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万科溪之谷。
被告:孙虹,女,汉族,年2月24号出生,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景园小区。
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于年4月6日签订的《宏远机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年4月6日签订《宏远机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金额万元相对应的股权,合同签订后十日内,被告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给付原告,合同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上述款项。
另查,《宏远机电设备制造(大连)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第六条约定: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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